开微店“自产自销”假名牌包,男子获刑6年被罚1000万元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男子周某某开办制假工厂,生产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包类,并在网上开设微店销售,涉案4000余万元。
11月1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11月4日,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确认被告人系“自产自销”行为
2021年8月,上海静安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一家微店正以品牌方授权为名售卖假冒商品,并在微博、朋友圈等平台推广。公安机关随即立案,顺藤摸瓜,发现这家微店的背后有一家稳定的供应工厂。
公安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本案罪名定性问题共同会商研判。承办检察官研判后发现,本案是否为“小作坊制假,网店贩假”这种“前店后厂”的模式,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定性的关键。
涉案假冒名牌包
涉案交易记录截图
检察官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工厂与微店间的供货关系展开重点侦查,并持续跟踪取证进度。通过梳理工厂发货物流记录、关联收货人手机号及身份、比对微店店铺退货地址、翻阅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检察官发现,无论是工厂员工的陈述“我是周老板招聘来的”,还是微店的退货地址收件人,均指向周某某。最终,周某某“自产自销”的行为被确认,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审查逮捕。
假包上有无品牌标识?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上面清楚记录了涉案微店数名消费者的证言及他们拍摄的包具照片。这些消费者谈到,从周某某微店购买的包具并没有所谓品牌标识,还提供了部分无标包具实物。这也意味着,这部分包具可能并不侵犯品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将大大降低。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检察官决定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从确认消费者身份和包具实物两方面入手,判断新证据的真伪。
根据后台购买信息,检察官找到了几位名单上的消费者,通过调查发现,部分消费者是本案中曾帮助周某某违法刷单的人员,因此不能作为合法的证人证言。
同样,辩护人提供的包具证据也疑点重重。通过仔细比对辩护人提交的交易记录和包具照片,检察官发现部分消费者作证的包具与在涉案店铺购买的包具型号不符,后经电话沟通,消费者才坦言,在涉案微店内购买的包具内部是有商标的,但客服仅要求他们拍摄包具外部。为进一步认定证据的证明能力,检察官找到两名本地消费者,发现一名消费者提供的包具实物带有刺鼻气味,与距今长达3到5年的购买记录明显不符;另一消费者的包上则有明显商标脱落痕迹。
涉案网店商品截图
经审查认定,2018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广东两地开办工厂,生产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包具,并通过微店销售。202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至其工厂及仓库处查获品牌包200余件,并查获模具、配件等制假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均系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司法审计,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000余万元。
被告人赔偿380万元获谅解
本案非法经营额高达4000余万元,被害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除了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诉求外,检察官主动围绕诉讼进展、事实认定等情况与权利人电话沟通、书面告知、实地走访,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的权利。
“我们在与权利人方的沟通中得知,知识产权赔偿一般在走完刑事程序后才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复杂,且侵权人在经历刑事退赃、罚金后常常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的负累。”检察官表示。
于是,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并引导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为争取从宽处理愿意进行民事赔偿,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民事赔偿的诉求,这有利于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追责。”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周某某当庭认罪,并向权利人赔偿380万元,获得谅解。法院审理期间,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在检察机关推动下,权利人损失得到一定弥补,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也得到实质性体现。法院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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